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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德市**镇**村**路**号,现住宁德市**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洋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村路口,与**村群众发生口角冲突,群众报案后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7.55mg/100mL。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3月6日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人员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

2.余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四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联系方式:1525937****。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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