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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部刑诉〔2021〕66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江山市**镇**路**幢**单元**楼**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 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江山市贺村镇**小区7幢2单元1104室毛某某家中晚饭饮酒后,于 20时34分许驾驶严重超载的浙H9****轻型厢式货车沿墩贺线由南向北行驶,行经墩贺线9KM+900M江山市**街道**村**路段时,碰撞到周某某停放在墩贺线机动车道慢车道内的皖CB****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詹某某头部受伤严重无法配合呼气酒精测试, 22时23分,詹某某在江山市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2020年10月12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2020年11月9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存根、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 、毛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晓红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江山市**镇**路**幢**单元**楼**房;

2. 电子案卷材料二册,电子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页,其他材料详见电子移送清单;

3.电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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