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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3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3时11分,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消防队边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与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同日4时30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费2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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