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阳新县**镇**街往**村方向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遂对其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詹某某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詹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97.44mg/100ml。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费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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