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梦想城门前路段时,与一辆车号牌为鄂A4D***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处警民警现场对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2mg/100mL,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8.51mg/100ml。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结果、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詹某某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 军
检察官助理:岳佳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2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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