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黄石****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驶至黄石市******时与涂某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涂某某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231mg/100ml。随后民警将詹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詹某某赔偿涂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减少罚金数额,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联系方式:1387211****。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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