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汝南县******号,现住确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22时56分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G****号轿车,沿确山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东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护士证明;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