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詹某某在驾驶证超分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沿**省道**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镇**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电动二轮摩托车后部发生碰刮,致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38.15mg/l00mL。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同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经办案民警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詹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成熟;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方式:1385020****,1565954****。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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