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专卖行门前,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及电动二轮车乘员马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然等候交警。
2020年8月13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95.02mg乙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7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且未按规定让行,詹某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故认定詹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并赔偿被害人二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五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微信转账截图、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说明等;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勘验照片;6、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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