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室。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建发悦城往水南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建阳区汽车站门口三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后詹某某被送至南平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2020年12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詹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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