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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1********,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傍晚,被告人詹某某与黄某某、陈进美等人到尤溪县新阳镇龙益村一家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喝了半斤家酿蒸馏酒。同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临X079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从尤溪县新阳镇龙益村出发,沿国道G235线往新阳镇建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行经国道G235线1554km+600m路段调头时,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水沟里,造成自身受伤及临X0792号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过路人发现后,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詹某某被送到尤溪县总医院治疗。2020年3月27日22时10分,被告人詹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85mg/100ml。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詹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缴款记录、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总医院入院记录、尤溪县总医院出院记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光盘制作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67号、闽晟蓝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7号,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155、156号,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420200000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试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9006****)。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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