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5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因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罪,补充分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到了乌拉特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的家后本小区居住的**号**单元**室的居民杜某某反映詹某某说话声音大,之后詹某某楼道内踢了杜某某的门,又骂杜某某,杜某某向乌拉特中旗公安局110中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詹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妨碍民警执法,詹某某将西街派出所的辅警葛某某殴打。经巴彦淖尔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詹某某妨碍民警执法中,故意毁坏了杜某某的大理石吧台面、餐椅、地板、防盗门猫眼等物品。
经内蒙古九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詹某某损坏被害人杜某某家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总价值为10355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葛某某、杜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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