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7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镇**村**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9时40分许,渑池县交警队辅警赵某某,根据渑池县交警大队民警闫某某的工作安排,在渑池县黄花红绿灯南侧查验违法车辆时,接群众举报:一辆车号为豫MAE***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存在超员行为。当赵某某来到该车辆左前方对车辆进行查验时,被告人詹某某为躲避处罚,在明知赵某某将手扒在其车门上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企图逃跑,将赵某某拖曳20余米后摔倒在地。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主动赔偿受害人8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渑池县人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谅解书等;2.证人姚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詹某某妨害公务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区**号,电话:159 368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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