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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盛德东兴小区南侧路边,持刀阻碍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长辛店镇执法队城管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

被告人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于2020年5月22日15时许在案发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折叠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行政执法工作证复印件、110报警记录、诊断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么佳琪、苏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城管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书  记  员 马晓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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