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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桃江县公安局大栗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被告人詹某某的丈夫张某甲在其位于桃江县***镇**村与邻居有争议的宅基地上进行填土,民警周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驾驶湘H****警车赶赴现场处警。民警到达被告人詹某某的住宅后,依法传唤张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詹某某为阻止民警将张某甲传唤至派出所,用砖头对湘H****警车进行打砸。经价格认定,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650元。

2020年4月20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詹某某到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支付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周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系初犯、已支付警车修理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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