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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至25日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容留车某某、冼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长洲区**路**号**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 2020年10月26日13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容留车某某、冼某某、严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洲区**路**号**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了用于吸食毒品的怡宝矿泉水瓶1个(内有透明液体)、吸管2支、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0.13克、0.14克)、塑料封口袋2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透明液体、吸管、其中净重0.13克白色晶体、塑料封口袋1个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14克白色晶体、塑料封口袋1个、锡纸1张均检出海洛因。经对詹某某、车某某、冼某某、严某某尿液进行毒品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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