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周宁县**乡**村**街**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幢**梯**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其租住的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幢**梯**室内,容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天18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秦某某、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詹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祖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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