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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容留卖淫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詹某某为了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提供其位于湛江市徐闻县和安镇向阳街自家宅经营的“旺香发廊”并容留阮某某、潘某某、河某某等人在其发廊里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詹某某则从卖淫妇女每次的卖淫活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进行获利。2017年7月2 8日凌晨0时许,王某某、谢某某在该店内从事嫖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扣押到笔记本一本,避孕套50个。

二、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为了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提供其位于湛江市徐闻县和安镇建安街“旺香”美容院并容留卖淫妇女梁某某(越南国籍)、符某某、黄某某二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詹某某则从卖淫妇女每人每次的卖淫活动中提取30元进行获利。2019年11月22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陈某某在该店内从事嫖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詹某某在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2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套、笔记本等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检察官助理:李振清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具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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