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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詹锡丰,男性,1983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031418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惠来县惠城镇西二第三巷5之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锡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罪犯林木弟(已判决)与被害人许汉贞因位于惠来县前詹镇新陂村土名“鸡母湖”的一处坟地的归属权问题而发生纠纷,后经前詹镇新陂村干部协调无果。2017年10月7日15时30分许,许汉贞及其妻子方赛娟、儿子许秋生、胞弟许松德及工人方文生等人在该处对其祖坟进行重修时,林木弟认为许汉贞修建祖坟占用到其岳母原来的墓地,便与被告人詹锡丰(林木弟的女婿)及妻子林亚娇、儿子林泽鹏、等三四十人(均另案处理)持大铁锤、锄头、枪状物、长刀等器械到现场阻止。随后,林木弟、詹锡丰、林亚娇、林泽鹏等人持长刀、枪状物等器械对许汉贞、许秋生、方赛娟等人进行殴打,致许汉贞、许秋生受伤倒地。后詹锡丰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4月25日,詹锡丰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汉贞左胫骨上端骨折属轻伤一级,左胸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方赛娟、许秋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锡丰借故生非,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锡丰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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