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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日,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天心区**西路“**电玩城”因涉嫌偷拿游戏币而与店内保安发生纠纷,同案犯王某甲与王某乙、姚某某认为吃了亏,决定报复该电玩城,遂纠集被告人詹某某与同案犯肖某某、易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该店进行报复。当晚12时许,由被告人詹某某协助同案犯王某甲指挥,易某某、姚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二十余人携带铁管等工具窜至该电玩城,将店内客人赶走,并用铁管和店内的椅子等乱砸店内财物,造成店内5台游戏机显示器及一些其他配件被砸坏。经鉴定,该被砸坏的5台游戏机显示器合计价值人民币19125元。

2012年1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受理本案。同年3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0年7月15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作案视频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被害人樊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及同案犯王晓胜、易龙翔、姚少君、周鹏、肖昱辉、王关宇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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