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楼,原任广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徇私枉法罪,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派出所社区中队驻石岗东村社区民警期间,伙同该所社区中队驻石岗东村社区辅警柯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收集、掌握、上报辖区内影响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的职务便利,与辖区内开设赌场的相关人员达成共识,为相关赌场提供保护,明知相关赌场的情况,而不予上报相关信息,从而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保护费”,致使辖区内相关赌场未能及时查处以及辖区内赌博风气增长。具体分述如下: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伙同辅警柯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对辖区内涉嫌犯罪的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住宿**房、毬山西**巷**号**楼士多店等地开设赌场的信息故意包庇、不予上报, 通过柯某某共同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
2015年,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伙同辅警柯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对辖区内涉嫌犯罪的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批发市场商铺内开设赌场的相关信息故意包庇、不予上报,通过柯某某共同收受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开设赌场提供帮
助并从中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被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詹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惟被告人詹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5卷。
3.本案扣押被告人詹某某退缴的人民币21000元,现暂存于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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