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15日、5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1日、5月10日、7月21日提请延长审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伙同罗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经预谋,共同出资租赁本市湖里区**路**号**室作为据点,创建并开设赌博网站“七星国际”(http://0168777.com,内设“幸运十分彩”等),招募人员负责技术及赌客招揽等,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中被告人**占有股份15%。
经统计,该赌博网站至被查获时的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752710.4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詹**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账本等物证及取赃笔录、取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账本照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测情况说明;
6、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赌博网站截图、QQ聊天记录、推广教程、业绩统计表等电子数据光盘;
8、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杰
检察员:洪祖仁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均已被判处没收。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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