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詹某某,曾用名“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彭州市致和镇双龙南一巷23-25号其经营的“馨雅茶韵”茶楼内,设置具有上分、下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捕鱼机1台,利用该捕鱼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詹某某开设该赌场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6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2845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在案的捕鱼机一台,手机一部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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