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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1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罗湖区***下村***百货商场内代理运营赌博网站,发展赌客,赌客根据被告人詹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进行赌博,被告人詹某某进行赌资的结算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詹某某发展的多名赌客已根据被告人詹某某提供的网络赌博账户投注185681元人民币。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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