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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从家中走路途经华安县某某局门卫室往兴洋坂菜市场行走时看见被害人方某某独自一人坐在屋内看电视,被告人詹某某就到旁边的茶叶店确认方某某的奶奶陈某某、爷爷汤某某均在该店中泡茶、抽烟。后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方某某呆呆傻傻的,就返回工信局楼下被害人住处并进入房间内故意用手按捏方某某的肩膀、脖子、手臂等处,并将手伸入方某某的衣服内,用手去推、刮方某某的腹部、乳房等部位,造成方某某胸部多处搓擦伤。2020年4月2日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颈部、左右胸部多处组织挫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亲属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汤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诏义

检察官助理:李晓佩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华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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