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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40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上饶镇**巷**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三联**巷**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由于无力还信用卡,遂产生了抢劫他人财物念头,并在网上购买了鸭舌帽、玩具枪、折叠刀等作案工具。2019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詹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罗湖区文锦北路**花园地面停车场寻找目标时,见被害人杨某单独从轿车下来,其快步上前从身后捂住杨某的嘴巴,同时右手持折叠刀架在被害人杨某的脖子,抢走杨某手提包内人民币400余元。得手后,乘坐的士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在被抢期间试图用手反抗,其右手拇指被的折叠刀划伤,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280元人民币、黑色连帽卫衣一件、黑色迷彩长裤一条、黑色运动鞋FASHION一双、黑色棒球帽及黑色口罩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银色儿童玩具手枪一把、黑色弹簧刀一把、橙色上衣一件、黑色长裤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说明、淘宝网购买订单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的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指纹卡及违法经历核查表;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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