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租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楼**5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詹某甲与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25民初603号判决书,由詹某甲偿还给连某某借款人民币83100元及利息人民币73128元。判决宣告后,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詹某甲送达判决书,同年6月11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詹某甲明知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的闽D****3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詹某乙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并将该笔卖车款用于偿还对詹某乙所负债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詹某甲通过“车智汇”平台销售汽车用品,从该平台上获取工资共计人民币12898.4元,并将该笔钱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致使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詹某甲向债权人连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大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追究詹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移送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平台交易记录、平台登记情况、交易明细、收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詹某乙、廖某某、付某某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数额达人民币21398.4元,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拘役二个月,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和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楼**室。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