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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5********,汉族,初中,**电镀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村民委****号。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始,被告人詹某某在恩平市**镇325国道******灯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车间经营**电镀厂,并先后聘用被害人梁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为该电镀厂工作。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拖欠上述38名员工工资合共人民币1071619元。后被告人詹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29日,恩平市**灯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代被告人詹某某结清上述员工的全部工资。后被告人詹某某将其经营的电镀厂设备抵顶给恩平市**灯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马某某、覃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东成

检察官助理:许小燕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村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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