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无户籍信息(自报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楼**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 日经本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甲后,冒充桦南县公安局禁毒中队副队长身份取得张某甲信任,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谎称自己在扫黑除恶期间工资卡被冻结,编造各种理由共骗取张某甲财物3万余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谎称自己是桦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队长,以帮助张某乙(系张某甲的弟弟)及其女儿办理低保为由,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骗取了他人的感情及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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