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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1361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龙华新区******。因持有伪造的发票嫌疑,于2015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正月起,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市地铁2号线华强北站B出入口处,出售《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等发票牟利。

2015年3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地铁2号线华强北站B出入口处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并在其随身的挎包内查获发票264张。经鉴定,查获的264张发票中有161份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2.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查缉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发票鉴定书》3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出售普通定额发票及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5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158******)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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