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系遂溪县**医院**,住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到遂溪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于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詹某某担任遂溪县**医院**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截留备用金的方式,把支票支取出来用于报销的部分备用金截留存入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1300********)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将该银行卡绑定在其个人微信号为“V775****”的微信,用于信用卡还款、日常生活使用及打私彩。被告人詹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合计挪用遂溪县**医院981391.89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退还赃款20万元给遂溪县**医院;同年10月15日退还赃款2000元给遂溪县**医院。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到遂溪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
2、 自首书、自我交代材料、被告人詹某某退回**医院202000元赃款的凭据;
3 、遂溪县**医院出具的情况报告、遂溪县**医院2016年至2019年**收支一览表、审计报告;
4 、被告人詹某某的微信转账、银行卡流水记录;
5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 常住人口信息表、个人简历、归案情况说明;
7、 证人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8、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证材料;
9 、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779391.89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是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陆卷;
3、扣押的被告人詹某某苹果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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