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街**组**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小区**楼**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于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琐事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村人民法庭门口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詹某某持刀捅许某某左腹部一刀,致许某某胰腺破损、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许某某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晓青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六十八页;
3.补充材料二份共计六张
4.光盘二张;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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