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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春阳,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和被害人万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激情广场王者鱼府吃饭过程中,因为喝酒问题发生争吵抓扯,双方在扭打中倒地,造成万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玲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456****。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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