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7日,詹某某、栾某某、徐某某、舒某某等人在**项目建设工地的会议室就项目开发建设进行讨论,栾某某和詹某某发生争执,后栾某某的儿子林某某进来,将詹某某打了一拳,致使詹某某鼻子流血,随后詹某某拿起凳子准备殴打林某某,被栾某某阻止,林某某乘机离开现场,詹某某为此和栾某某互殴,詹某某对栾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栾某某受伤,经鉴定,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周某某、栾某某的报案材料一份,控告信,湖北省纪委鄂纪监信函【2019】142号将詹某某有关材料交于黄冈市纪委的函一份,黄冈市纪委将詹某某有关信访材料转交市政法委的交办单一份,黄州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举报詹某某的申请书一份,詹某某申请黄梅县公安局对栾某某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一份等书证:2.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黄中【2014】鉴字第147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同济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058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一份3.证人周某某、林某某、徐某某、陆某某、舒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记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