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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长丰县****社居委**号,住址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菜市场**号。因妨害公务罪,于2017210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妨害公务,于2018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1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3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自2015年以来多次到县、市、省、国家信访局上访,其反映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后自己拆迁补偿未获得问题及2017年2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明确答复。詹某某在明知结果的前提下仍多次上访,到北京上访,并利用国家信访考核制度给省、市、县、镇各级政府造成的巨大压力为要挟,向长丰县岗集镇政府提出巨额经济补偿等无理要求。被告人还多次到岗集镇政府信访,造成正常办公秩序受到冲击。

1、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詹某某至国家信访局上访,以在十九大期间非法上访相要挟,提出费用要求,出于无奈,岗集镇政府给付其5万元;

2、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詹某某向岗集镇政府提出赔偿其在北京上访期间损失的要求,岗集镇政府给付其11万6千元;

3、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詹某某在“两会”召开期间,以同样手段,要挟岗集镇政府,得到钱款5万元;

4、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詹某某再次到岗集镇政府,以非法上访相要挟,索要因上访导致的相关费用60万元及减免安置房政策中应找补政府的33万元等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长丰县岗集镇政府报案材料,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有关部门信访事项文件、处理意见和批示等相关材料,转账凭据,记账凭证,领条,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资料,朱某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朱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朱某甲的合淮路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附件,长信联办(2018)66号文件及附件,岗集镇政府的“情况说明”,信访工作简报及情况一览、人员登记表,长丰县信访联席会议文件,长丰县信访局2017年度和2018年度考核办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严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村中老宅现场示意图、照片;5.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长丰县岗集镇镇政府1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敲诈勒索数额中93万元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曾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4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补充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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