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16时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7Q951号小轿车,途经普宁市**街道**村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到路边水泥围栏,造成车辆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34.6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詹某某对其造成的围栏损坏,已赔偿西陇村委会7000元,并赔偿共享汽车公司汽车的维修费用,均对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
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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