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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及其亲属十余人因其亲属在乐安县****被他人打伤一事在乐安县***找院长王某某商讨医药费事宜,商讨时詹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言语辱骂及拉扯衣领,医院工作人员遂报警。**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詹某甲带领辅警到达乐安县****门诊大楼*楼会议室处警并维护现场秩序。上午10时40 分左右,詹某某情绪激动,欲冲过处警人员的阻拦而被民警詹某甲拦住后,詹某某辱骂詹某甲用手抓伤詹某甲的脸部,后詹某某被拉开带到**派出所。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人体损伤程度说明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甲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检察官助理:龚敏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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