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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28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台白色小刀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00元。

2、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蓝色新日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50元。

3、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酒店对面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红色优弧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00元。

4、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聂某某一台白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50元。

5、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江某某一台红色立马电动车。该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价值。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6、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路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新日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00元。

综上,被告人詹某某实施盗窃作案6起,涉案金额11700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某某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传唤经过、扣押发还文书、电动车照片及发票、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聂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恋娇

检察官助理:熊佐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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