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曾因偷拍他人隐私于2018年9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詹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南站货场工地上发现一台破旧挖机长期停放疑似无人管理。2020年3月,詹某某找到朋友吴某某帮忙冒充该挖机老板,以人民币31000元的价格将挖掘机转让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挖机切割并售卖。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挖掘机切割产生的废钢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1500元。
案发后,詹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1000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收条,情况说明,挖掘机转让协议,金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美琴
检察官助理:施真子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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