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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15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唐某某与妻子的租住地室内,盗窃鸡蛋十余枚、方便面六袋、瓷碗一个。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辨认现场录像等;7.其他: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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