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本市天河区**村**大街**号**店内,趁被害人温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其放在工作台上的华为牌畅享9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1元)。
2019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本市天河区**村**大街**号**店,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盗走其放在收银台上的OPPO R15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5元)。
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本市天河区**村**大街**巷**号**店铺,趁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放在工作台上的苹果6S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温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19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