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5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怡景中心城反斗乐园游戏厅,趁被害人许某玩游戏不注意之机,盗走许某手机一部(金色Iphone xs max 256GB,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56元),后变卖牟利。
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范某某、邱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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