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2年5月25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82052539135110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纸厂村十四组31号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于2017年3月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但至今未执行刑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晋江市**镇**村**物流园工地**楼晋江市**镇**村**楼电梯口对面一房间内,盗走一袋电缆线,藏放至工地的另一房间。
2.2018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晋江市**镇**村**物流园工地**楼晋江市**镇**村**楼电梯口对面一房间内,盗走一袋电缆线。
3.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到晋江市**镇**建材城**公司仓库,盗走该仓库的一条空调外管。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詹某某到晋江市**镇**建材城**陶瓷店二楼工地,盗走一条约三十余米的电缆线。
5.2019年7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晋江市**镇**建材城**瓷砖店**楼楼梯处,盗走一条电缆线。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晋江市**镇**居委会**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证言:被害人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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