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平海镇,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城厢区**街道**小区**号门门口的辅道上,盗走被害人欧某某的一部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同月30日,被告人詹某某在城厢区**街道**小区**号楼**梯**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之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詹某某的带领下到**小区东门门口电动车停车位上查扣被盗电动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欧某某。事后,被告人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欧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动车;2.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5980****。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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