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32岁,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22425198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房。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到贵阳市云岩区**村**组李某甲家中,翻找李某乙卧室墙上手提包及一个黑色皮质红色手提带提包,共盗走包内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200元,女式内裤、眼镜盒、眼镜各一件。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后,所盗窃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面值100元22张、银灰色女士内裤一条、红框眼镜及黑灰眼镜盒一副(照片形式);
2.书证:被告人詹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在逃信息查询说明;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辨认被告人詹某某笔录;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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