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号**号楼**单元402户,无业。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7月3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6月10日止;2012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neerg皮肤管理中心将宋某某的粉色MK钱包偷走,钱包内有身份证1张、银行卡数张、现金数十元等,后该至**路**号招商银行(西海岸支行)的ATM机处,在猜对银行卡密码后从一张招商银行卡中分两次取走8900元人民币,后将该钱包及包内物品丢弃。2020年9月15日,詹某某家属退还给宋某某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宋的陈述;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蕾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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