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20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市塘厦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大坪市场万氏乐超市生活用品区,偷走两支丁家宜保湿霜等物品。
2、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去到塘厦镇大坪市场万氏乐超市生活用品区,偷走六把黑人牌牙刷等物品。
3、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去到塘厦镇大坪市场万氏乐超市生活用品区,偷走两支丁家宜保湿霜、一支丁家宜洁面乳和一瓶盈寇洗发水等物品。
4、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去到塘厦镇大坪市场万氏乐超市生活用品区内,偷走两瓶欧莱雅润发乳和三条,后被查获,缴回本次被盗的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物品一共价值1786.3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缴回的毛巾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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