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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组)。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詹某某与他人在本市**办事处**船厂盗窃电缆线铜芯104斤,计价值人民币2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詹某某供述与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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