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猴头菇饼干用袋子装好盗走。
2、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一瓶伊力特曲白酒盗走。
3、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政府路10号6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一瓶伊力特曲白酒盗走。
4、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卧室柜子上的一只花朵形状的黄金挂坠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挂件的价格为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系累犯,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朝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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