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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猴头菇饼干用袋子装好盗走。

2、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一瓶伊力特曲白酒盗走。

3、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政府路10号6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餐厅里的一瓶伊力特曲白酒盗走。

4、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三角店村**路**号**楼樊某某家做钟点工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樊某某放在卧室柜子上的一只花朵形状的黄金挂坠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挂件的价格为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系累犯,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何朝辉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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