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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广场**造型门口,使用携带的钥匙掏开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85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生活摩尔城**沐足门口,使用携带的钥匙掏开车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创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10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系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盗窃案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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